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谁?
我想弄清楚在咱们国家,宪法这么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和修改到底是由谁来负责的。我知道宪法对国家和我们每个人都意义重大,所以特别想了解一下这背后的权力归属,希望能有个明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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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归属问题,是理解国家根本大法相关制度的关键内容。首先,我们来说宪法的制定权。从理论和实际情况来讲,宪法制定权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人民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制定宪法,以确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重大事项。在我国,虽然人民是宪法制定权的拥有者,但人民行使这项权力通常是通过特定的制宪机关来进行的。历史上,1954 年宪法就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落实。 接下来,再看宪法的修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这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各族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能够集中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宪法的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样严格的程序确保了宪法修改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宪法能够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不会轻易变动。总之,宪法的制定权从根源上属于人民,而宪法的修改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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