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来告知?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知道该由谁来告知我这个权利。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是哪个部门或者人员有义务告知我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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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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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除了让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还能要求其赔偿自己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实际的司法流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有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也会告知被害人等相关权利主体。不过最终的审判是由人民法院进行,所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等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知晓自己有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物质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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