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逃跑了由谁负责?


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责任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主体的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同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 首先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如果其逃跑,那么本人肯定要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也就是说,逃跑的被取保候审人不仅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还可能面临重新强制措施,比如被监视居住或者直接被逮捕。 其次是保证人。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逃跑,而保证人没有尽到监督和及时报告的义务,保证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是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有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管的职责。不过,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故意逃跑,执行机关通常不会承担像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那样的责任。但是,如果执行机关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比如没有按照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管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面临内部的行政责任等,但这与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性质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后,被取保候审人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如果未履行义务也会承担相应责任,执行机关在存在失职时可能承担内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