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院内会诊医生出医疗事故由谁负责?

我在医院看病,经历了院内会诊,结果会诊医生出了医疗事故。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该算在会诊医生头上,还是医院,或者是其他方面。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院内会诊医生出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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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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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过程中,当院内会诊医生出现医疗事故时,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简单来说,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一般情况下,虽然是会诊医生出现了问题,但由于会诊医生是代表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的,所以医疗机构通常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患者是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会诊医生就完全没有责任。如果会诊医生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违反诊疗规范等情况,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会诊医生进行追偿。例如,如果会诊医生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诊疗流程,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那么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内部规定,要求会诊医生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此外,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还需要经过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会明确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等重要信息,这对于最终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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