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发生医疗事故由谁负责?
我是个包工头,在医院看病时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我很迷茫,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该谁来承担责任。是医院肯定有责任,但我自己或者其他方面需不需要负责呢?想弄明白具体的责任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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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当包工头发生医疗事故时,一般而言,主要责任承担者是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属于医疗事故。该条例第四十六条也指出,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医疗机构需要对其医护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包工头自身存在不配合治疗等过错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等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包工头有类似不配合诊断、治疗等行为,可能会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但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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