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行为主体是谁?
我在网上看到了‘被遗忘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到底哪些人能行使这个权利,以及哪些人需要履行相关义务。想了解下被遗忘权的行为主体具体是指哪些,他们在法律上都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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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通俗来讲,就是个人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关于自己的特定信息。它是个人对自身信息的一种保护权利。 被遗忘权的行为主体主要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就是能够行使被遗忘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益,这里的自然人就是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也就是说,每一个个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都有权要求删除那些已经过时、错误或者不必要的关于自己的信息。比如,一个人曾经在某个网站上发表过一些言论,但现在觉得这些言论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并且这些言论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依据被遗忘权要求网站删除这些言论。 义务主体则是指需要履行删除信息等相关义务的一方。通常是信息控制者,也就是那些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比如互联网公司、数据处理机构等。依据《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这些信息控制者有义务在收到权利人合理的删除信息请求时,及时处理并删除相关信息。若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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