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是怎样的?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是两个在现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权利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的基本概念。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指的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联系方面来看,两者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都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比如个人的私密信息,同时也属于隐私的范畴。例如,个人的病历信息,既属于个人信息,也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当这部分信息受到侵害时,既可能侵犯了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也可能侵犯了隐私权。此外,两者的保护目的有一定的重合性,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保障个人能够在一个相对自主和不受干扰的环境中生活。 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权利客体不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客体是个人信息,强调信息的可识别性和可利用性;而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个人的隐私,侧重于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密信息的保密。比如,一个人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而其与朋友的私密聊天记录则属于隐私。第二,权利内容不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主要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方面的控制权;而隐私权更强调对私人领域的不受侵犯,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第三,保护方式不同。对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保护,通常要求信息处理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等义务;而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多地是禁止他人非法侵扰、窥探等行为。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当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和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了解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与隐私权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等问题时,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