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是一个涉及到债权人与抵押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的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债权。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这些内容: - **主债权**:这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最初约定的债权,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的本金数额就是主债权。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这100万元就是主债权。 - **利息**:是指主债权所产生的孳息,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是在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利息。 - **违约金**: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金额。例如,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需要按照未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如果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要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因为债务人逾期还款,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进行其他投资而产生的损失。 -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在抵押期间,可能需要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也属于担保范围。例如,为了防止抵押的房屋损坏,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所支出的费用。 -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所产生的费用,如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在实践中,抵押担保的范围应以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为准,除非有证据表明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对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价值超出登记价值的部分优先受偿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