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谁制定出来的?


法律制定是一个严肃且严谨的过程,不同类型的法律,其制定主体也有所不同。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也就是说,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的,它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意志和人民的最高利益。 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像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其他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结合国家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来制定行政法规,以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使得地方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制定适合本地的法规,促进地方的发展和治理。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它们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和民族特色,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