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情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车祸,现在需要做伤情鉴定,但不清楚这个鉴定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肇事方承担,或者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车祸伤情鉴定费用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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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中,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一般情况下,谁主张做伤情鉴定,谁就先垫付鉴定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伤者自己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那么伤者要先拿出这笔钱去做鉴定。这是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程序能够顺利开展。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就明确了在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用先行垫付的规则。 然而,最终的承担方并不一定是垫付方。如果伤者在后续的诉讼中胜诉了,并且该伤情鉴定对于确定赔偿责任是必要的,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由肇事方承担鉴定费用。这是因为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伤者需要进行鉴定,所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让肇事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 但如果伤者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鉴定结果显示其伤情与车祸并无关联,或者其主张的赔偿要求不合理等,那么鉴定费用可能就需要伤者自己承担了。 另外,如果双方在车祸发生后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也可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总之,车祸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的处理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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