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之前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终止了。我一直依靠伤残辅助器具生活和工作,很担心之后这方面费用没人负责。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这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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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的承担问题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工伤后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不过,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情况有所不同。当他们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部分地区,五级工伤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假肢费用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如果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包括辅助器械更换和旧伤复发费用,更换费用自行负责。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规定,如江苏省规定5 - 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包含终止劳动关系后伤残辅助器具的另行支付。所以,具体费用承担,要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情况。 总之,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后伤残辅助器具费用承担较为复杂,涉及多方面规定和不同伤残等级情况。若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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