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房产安置费用由谁出钱?


在探讨执行房产安置费用由谁出钱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责任主体。 首先,我们要理解执行房产安置费用的概念。当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没有其他居住场所,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居住权益,就需要提供相应的安置费用,用于解决他们的临时居住问题。这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需求和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利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安置费用由谁出,但从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义务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求。 一般情况下,执行房产安置费用的承担主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安置费用,那么实际上这笔费用是由申请执行人从执行所得中预先支出,最终是从被执行人的房产价值中扣除。也就是说,从本质上来说,这笔费用还是来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另一种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那么提供房屋这个行为本身就相当于承担了安置的责任,而无需额外支付现金作为安置费用。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自行解决居住问题,那么就不需要额外的安置费用。但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按照上述方式承担安置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以确保执行工作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执行房产安置费用通常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居住场所时,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承担义务,但最终费用实质多来源于被执行人的房产价值。不过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