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首先,保险公司通常是赔偿的重要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在一些轻微的碰撞事故中,如果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那么基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那么不足的部分,就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赔偿主体。如果事故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举个例子,两车相撞,经交警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那么主要责任方可能要承担70% - 80%的赔偿,次要责任方承担20% - 30%。 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还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比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