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失由谁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损失由谁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交强险是必须要提到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会在一定额度内先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如果事故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那么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
此外,如果车辆存在商业保险,比如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对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具体的赔偿范围和金额要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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