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物业费该由谁交?


在探讨离婚后房产物业费该由谁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物业费的定义。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从法律关系上来说,缴纳物业费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是房屋的业主,就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在离婚的情境下,判断物业费由谁缴纳,关键在于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了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讲,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就成为了该房屋的业主,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缴纳责任。例如,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那么女方就是该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然而,如果房产虽然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在离婚后仍然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那么实际居住使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物业费。因为根据公平原则,享受了物业服务的一方也应当为此支付费用。举个例子,男方在离婚后仍住在该房子里,享受了小区的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那么他也有义务分担相应的物业费。另外,如果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特别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双方约定物业费由原负责缴纳的一方继续缴纳,或者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总之,离婚后房产物业费的缴纳问题,要综合考虑房屋产权归属、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离婚协议的约定等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