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子女独立生活是指多少岁?
我想了解下,按照民法典,子女到多少岁就算独立生活了呢?我孩子现在长大了,我想弄清楚在法律层面上,到什么年龄他就算独立生活,我不用再承担那么多责任了,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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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子女独立生活”与子女的年龄以及其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情况下,当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就属于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角度可以独立进行各类民事活动,也就是可以独立生活。这是因为年满十八周岁后,大多数人身心发育成熟,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独立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维持自身的生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也会被视为可以独立生活。这是考虑到部分未成年人虽然未达十八周岁,但已经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稳定收入,具备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和社会经验。比如一些体育运动员、演艺人员等,在这个年龄段通过自己的工作获得较高收入并以此维持生活。 此外,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其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生活,可能还需要监护人的照顾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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