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让矿业使用权时未缴纳的费用由谁缴纳?

我参与了一个矿业使用权出让项目,现在发现有部分费用没缴纳。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出让的情况下,这笔未缴纳的费用到底该我出,还是出让方出。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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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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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让矿业使用权时,未缴纳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矿业权出让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业权出让给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行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一般情况下,费用承担会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项费用的承担方,那么未缴纳的费用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由谁缴纳。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写明出让方负责缴纳某些费用但未缴纳,那么出让方就有义务补缴;反之,如果约定受让方承担,那受让方就得去缴纳。 要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呢,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应该由矿业权受让人承担。因为矿业权受让人通过出让获得了矿业权的相关权益,从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由其承担未缴纳的费用是合理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因为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费用未缴纳,比如出让方未及时提供缴费所需资料等,那么受让方可以要求出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要求其补缴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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