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由哪个人提出的?
最近在了解离婚相关法律知识,对离婚冷静期这块特别疑惑,想知道这个规定最初是由哪个人提出来的呢?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提出的?想深入了解下背后的推动者和相关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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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由某一个人提出的,而是立法者经过研究和考量后在相关法律中设置的制度 。 从背景方面来看,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其中存在不少冲动型离婚的情况。一些夫妻可能因为一时的矛盾、意气用事就决定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要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让他们能在这段时间内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关系,慎重地对待离婚这个重大决定。并且婚姻关系十分复杂,涉及家庭稳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离婚冷静期有助于更好地处理这些后续事务,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法律规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重视和规范。所以,离婚冷静期是综合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家庭关系维护以及相关社会治理等多方面因素后,通过法定立法程序确定下来的制度,并非某个人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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