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考勤由谁举证?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在考勤方面,我和公司说法不一致,我不清楚考勤记录该由谁来举证。我担心如果举证责任在我,而我又拿不出足够证据,会对我不利。想问问法律上在劳动仲裁里考勤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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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考勤的举证责任归属是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纠纷中的权益。以下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考勤记录方面,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因为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比如使用打卡记录、考勤表等方式。所以,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负有提供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 例如,员工主张自己加班了,但用人单位不认可。此时,由于考勤记录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就需要拿出考勤记录来证明员工是否加班以及加班的时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考勤记录,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推定员工关于加班的主张成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提出了与考勤相关的特别主张,比如自己虽然没有正常考勤记录,但实际上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了特殊方式的工作,那么劳动者也需要对自己的这一主张提供一定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工作成果等。 综上所述,在劳动仲裁中,考勤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有特殊主张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保证劳动仲裁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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