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共同债务由谁来举证?
我和配偶在处理债务问题,有些债务我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不清楚在法律上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我担心自己如果不了解规则,可能会在处理债务时陷入不利局面,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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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通常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比如,债权人借给夫妻中一方一笔钱,要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是因为在一般的借贷关系里,债权人是发起借贷行为的一方,有义务说明借款的性质和用途等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借条,上面有夫妻双方的签字,那就可以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另一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当债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证明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果夫妻另一方主张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例如是配偶一方的个人不合理开支所产生的债务,像赌博欠债等,那么夫妻另一方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比如提供配偶参与赌博的相关证据,如警方的出警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配偶的个人债务。 总之,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非固定由某一方承担,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双方的主张来确定。债权人要先证明债务可能是共同债务,而夫妻另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也有责任证明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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