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假出资由谁负责提供证据?

在公司事务里,我怀疑有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可又不太清楚该由谁来提供证据。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到底是主张的人去举证,还是有别的规定,希望能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实际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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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涉及虚假出资的问题上,关于谁负责提供证据,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看。首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 ,意思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如果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而向法院起诉时,通常由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的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些当事人可能是已出资股东、公司及债权人。 对于已出资股东为原告的诉讼,已出资股东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事实。若被质疑虚假出资的股东对自己在公司设立时已足额缴纳出资不能举证,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设立后将验资款项转入公司帐户的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当涉及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诉讼时,公司作为法人,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事实。此时,被指控的股东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另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考虑到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通常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困难,所以只要债权人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一般会要求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 相关概念: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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