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负责鉴定?
我前段时间在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处理方式有问题,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该找哪个机构去做这个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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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确定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以及责任归属的重要环节。通俗来讲,就是当患者觉得在看病过程中可能遭遇了医疗事故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判断是不是真的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提到的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一般先由当地的市级或者县级的医学会来进行首次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这时就会由省级的医学会来进行再次鉴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主要针对那些非常特殊、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由各级医学会负责,它们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公正、客观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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