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和中断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有个官司胜诉了,判决书下来后一直没顾上去申请执行。现在听说申请执行有期限,还可能涉及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我不太明白这中止和中断到底是咋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对我的申请执行期限会有啥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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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和中断是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期限中止,是指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申请执行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权利人无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那么在地震影响消除后,申请执行期限接着之前剩下的时间继续计算。 执行期限中断,是指在申请执行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都可能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假如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义务人催要过欠款,那么从催要欠款这个时间点开始,申请执行期限就重新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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