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由什么来裁决?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遇到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样的情况。现在我很困惑,不知道该按照哪个来执行,也不清楚当它们不一致时,到底由什么来进行裁决,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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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和裁决。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也就是说,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首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那么就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要是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此时就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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