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伤人后究竟谁应赔偿损失?
我在遭遇危险时采取了紧急避险行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了。现在伤者要求赔偿损失,我也很为难,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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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危险来临时,没办法只能损害一个小利益去保护大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比如说,张三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李四驾驶的汽车失控朝着张三冲过来,张三为了躲避汽车,不得已撞翻了路边王五的水果摊,那么这里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李四,所以王五水果摊的损失应该由李四来赔偿。要是遇到地震这种自然原因引发的危险,甲为了逃命推开了乙,导致乙受伤,这种情况下甲作为紧急避险人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适当补偿。 而如果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就需要承担责任了。例如,一辆自行车朝你骑过来,你本来往旁边迈一步就能躲开,结果你却直接把自行车上的人推倒在地致其重伤,这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你就应当对伤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判断紧急避险伤人后谁来赔偿损失时,要先确定险情的引发原因,以及避险行为是否恰当和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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