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应该由谁开给谁?
我在做一笔生意,和对方谈好了交易内容,现在涉及开发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到底是我给对方开发票,还是对方给我开发票,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开发票的主体和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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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发票开具的主体和对象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简单来说,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商店收到你的钱后,就应该给你开发票,这里商店就是收款方,你就是付款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例如,某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这时就是付款方(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农民)开具发票。 所以,判断谁应该给谁开发票,关键要看交易中的收款方和付款方角色。如果是正常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通常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样规定是为了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财务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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