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遇到了和医院在赔偿责任方面的矛盾,不太清楚这到底能不能算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想了解在法律上,这个说法有没有依据,它的界定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能确定是这种纠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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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就是围绕着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关于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等一系列问题产生的争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这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只有符合相应标准认定为医疗事故后,才会涉及后续的赔偿责任问题。比如,在医疗活动中,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依据相关法律,患者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具体来说,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种费用。医疗费是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方面,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当医患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以及赔偿金额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就会产生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解决这类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总之,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是在医疗事故赔偿过程中常见且有明确法律界定的一种纠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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