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想了解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里,确定责任归属是依据什么原则。之前听说过好像有不同的判定方式,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家人之前遇到过医疗方面的小问题,虽然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还是想搞明白以后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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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过错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得存在医疗过错,而且因为这个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就好比开车,司机得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因为违规驾驶撞了人,那司机就得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比如医生开错药,导致患者身体不适,那医院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医生在开药这个环节存在过错。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打个比方,如果医院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给患者做检查,那一旦患者出现损害,就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如果医院故意藏着或者不给,那就没办法证明他们的诊疗行为没问题,所以就推定他们有过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种行为性质更恶劣,明显是在掩盖问题,自然也会被推定有过错。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院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心脏支架,导致患者身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即使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操作规范,也得承担责任,因为使用了不合格产品这一事实客观存在。 总之,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在具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原则,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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