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校园暴力自杀后,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在遭受校园暴力后学生自杀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下是不同主体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 **学校方面**: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例如,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对学生的教育训导及纪律约束权责,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或者在知晓学生有被欺凌情况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职责,就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实施校园暴力的学生方面**: 若校园暴力行为本身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如果只是因为受害人受到校园霸凌后选择自杀,一般来说实施霸凌的学生不需要对自杀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自杀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实施霸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他方面**: 如果存在教唆他人自杀等特殊情况,教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学校和实施暴力的学生都不存在过错,而学生是因自身心理等个人原因选择自杀,那么可能无法要求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