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应该交给谁?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已经写好了离婚协议书,但不清楚这份协议书除了我们双方各自留存,还需要交给谁。是要给民政局吗,还是有其他相关部门也需要提交?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和该交给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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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离婚过程中,它有着明确的提交对象和用途。 首先,夫妻双方各自需要持有一份离婚协议书。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体现,双方都需要留存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来,如果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条款时,各自持有的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重要的依据。 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夫妻双方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当地的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等内容。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主要是由夫妻双方和婚姻登记机关持有。如果涉及到离婚后财产过户等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要求向相应部门提供离婚协议书,但这并非普遍的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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