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起诉状由谁来写?


在法律事务中,了解寻衅滋事起诉状由谁来写是很重要的,这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地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寻衅滋事起诉状。简单来说,它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当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破坏了社会秩序时,受害者或者相关部门为了追究其法律责任,向法院提交的一份书面材料,用来阐述事情的经过、提出自己的诉求等。 对于寻衅滋事起诉状的撰写主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刑事诉讼里,如果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寻衅滋事案件,起诉状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制作出专业的刑事起诉书。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此时,起诉状就可以由被害人自己来写。不过,撰写起诉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写作能力,要准确地陈述事实、引用法律条文、明确诉讼请求等。如果被害人自己不具备这些能力,也可以委托律师来代写。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因为寻衅滋事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起诉状可以由被害人本人撰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来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总之,寻衅滋事起诉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本人、律师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来写。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自身的实际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撰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