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金为什么打给本人?
我申请了取保候审,保证金最后打给了我本人,我不太明白为啥是打给我。不是应该有专门的账户或者给执法机关之类的吗?这保证金打给本人是基于什么考虑和规定呢,想弄清楚这里面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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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取保候审金打给本人,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这里虽然强调存入指定账户,但最终这保证金的权益归属是属于缴纳保证金的当事人即本人。 打给本人体现了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保证金本质上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取保候审而缴纳的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也就是说,这笔钱最终还是会回到本人手中,所以直接打给本人也是遵循了保证金的归属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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