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案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立案金额的规定。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在什么样的金额情况下会达到立案标准,想知道这个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还是有不同的划分,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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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是那些不应该出现在食品里,吃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东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并不是单纯以金额来作为立案标准。不过,销售金额对后续的量刑有影响。 一般来说,只要实施了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含这些原料食品的行为,不管卖了多少钱,都可能被立案。但是,如果涉及到生产、销售金额等情节,会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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