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还要办取保候审?
法院还要办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案件在向法院起诉前已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要对是否继续取保候审重新做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同时,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
其次,被告人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需要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简单来说,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一方面是基于程序上对前期措施的审查和决定,另一方面是看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依然满足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目的是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合理进行,同时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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