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驳回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算遗产的诉求?
我家有块承包地被征收了,得到一笔征地补偿款。家里人因为这笔钱起了争执,有人觉得这是遗产,应该大家平分。但我听说法院不支持把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算成遗产,我不太明白为啥,想知道法律上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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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院为何驳回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算遗产的诉求之前,我们先来明确遗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拥有的合法财产。 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它的性质比较特殊。承包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是拥有承包经营权。当承包地被征收时,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以及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损失的补偿。从本质上来说,这笔补偿款并不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财产。 举例来讲,如果一位农户的承包地在其去世后被征收,此时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并非是该农户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是基于承包地被征收这一后续事件产生的。所以,它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逻辑角度看,法律规定遗产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能够按照一定规则进行传承。而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与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紧密相关,其发放目的是为了弥补因土地征收给现有的土地权益人带来的损失,并非是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延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承包地征地补偿款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有人将其作为遗产主张分割,由于不符合遗产的法定条件,法院通常会驳回其诉求。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谨性和公平性,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合理地分配给真正因土地征收而受到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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