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的离婚判决书为什么不是原件?
我拿到法院给的离婚判决书后,发现不是原件,有点疑惑。不知道为什么法院不给原件,这会不会影响判决书的效力和我后续办事呢?想了解一下其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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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它代表着司法机关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等问题的权威性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不会直接给当事人离婚判决书的原件。这主要是从档案管理和司法程序的严谨性角度考虑的。法院需要对每一个案件的完整卷宗进行妥善保存,其中就包括判决书的原件,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这些档案会长期甚至永久保存,以便日后在有需要的时候进行查阅、核对等。 而给当事人的一般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加盖了法院印章的副本。从法律上来说,加盖了法院印章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给当事人副本或复印件的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 所以,当事人拿到的虽然不是原件,但并不影响其在办理再婚登记、户口迁移等事项中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凭借加盖法院印章的副本去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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