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产供热费,供暖公司应向谁主张?
我有套房子被拍卖了,现在供暖公司找我要供热费,但房子已经不在我名下了。我觉得不该我出,可供暖公司说之前是我用的就得我给。我想知道从法律上讲,这供热费到底该我出,还是该找现在的房主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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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拍卖房产供热费供暖公司应向谁主张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供热合同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供热合同通常是供暖公司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者产权人签订的,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热力的一方有义务支付供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拍卖房产,如果在拍卖之前,原房主与供暖公司存在有效的供热合同,且原房主实际使用了供暖服务,那么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房主有义务支付供热费用。即便房屋已经被拍卖,供暖公司基于与原房主的供热合同关系,在费用产生的对应期间内,是可以向原房主主张供热费的。 然而,如果拍卖过程中有明确约定,比如在拍卖公告或者相关协议中说明拍卖成交后,之前的供热费由新的产权人承担,那么供暖公司就应当向新的产权人主张。另外,如果供暖公司与新产权人重新签订了供热合同,并且明确了费用承担问题,也应按照新合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供暖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首先向原房主主张供热费。原房主在支付后,如果认为该费用应当由新产权人承担,可以依据拍卖相关约定或者其他证据,向新产权人进行追偿。所以,供暖公司具体向谁主张供热费,要综合供热合同的签订情况、拍卖约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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