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前业主欠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我买了一套法拍房,过户后物业找我要前业主欠的物业费。我觉得这钱不该我出,可物业一直催。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法拍房前业主欠的物业费到底该谁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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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法拍房前业主欠的物业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合同双方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前业主作为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一方,享受了物业服务,就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所以,从合同关系上来说,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理应由前业主承担。 然而,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中,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法院在拍卖房屋时,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对房屋的相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欠费等进行说明。如果公告中明确表示房屋所欠的物业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买受人就需要按照公告约定承担前业主所欠的物业费。 要是拍卖公告中没有相关说明,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能会面临物业公司的催缴。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向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告知其前业主才是欠费主体。如果物业公司仍然要求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物业费应由前业主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买受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拍卖公告、房屋产权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法拍房前业主欠的物业费由前业主承担,但如果拍卖公告有特殊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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