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现业主缴纳物业费该如何应对?


首先要明确,物业费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用于小区物业服务的费用,包括小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谁享受了物业服务,谁就有义务缴纳物业费。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从法律规定来讲,应当由前业主承担缴纳责任。 如果遇到物业公司要求现业主缴纳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现业主可以这样做: 一是查看房屋买卖合同。若合同中对前业主欠费问题有相关约定,比如约定由卖方(前业主)结清欠费后再交房,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现业主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前业主去处理欠费事宜。 二是看物业合同约定。若物业合同没有规定现业主需要承担前业主欠费的责任,那么现业主没有义务缴纳这笔费用。 三是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向其说明房屋交易情况,告知前业主欠费不应由自己承担,并要求物业公司向原业主催缴。如果物业公司坚持要求现业主缴纳,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四是若物业公司起诉现业主,现业主应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现业主可以向法院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交房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前业主的欠费。 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方不得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手段来催收物业费,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 相关概念: 连带交纳责任:就是说当物业使用人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时,业主有责任代替物业使用人缴纳。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