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现业主缴纳物业费该如何处理?
买了房子后,物业突然找到我,说前业主拖欠了一段时间的物业费,让我来缴纳。我觉得很委屈,这是前业主的问题,凭什么让我承担。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义务帮前业主交物业费吗?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应对物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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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般情况下,现业主没有义务缴纳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费用,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但这里说的也不是前业主欠费由现业主承担。 如果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没有对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房产交付前,应由前业主结清物业费;买方自接受房产并开始实际享有权利时,才开始承担自己使用期间产生的物业费。 要是物业公司坚持要求现业主缴纳前业主的欠费,现业主可以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向其说明情况,指出欠费是前业主的债务,并非自己的责任。若协商不成,而物业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催收,比如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现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物业公司起诉现业主,现业主应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现业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交付证明等,来证明自己不应当承担前业主的欠费。同时,物业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现业主有缴纳欠费的义务。 相关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连带责任:就是当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时,业主有责任缴纳,之后业主可以再向物业使用人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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