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物业费由谁出呢?


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物业费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的程序。物业费则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如果是企业破产,且物业服务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在破产清算期间,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那么由此产生的物业费属于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会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物业费。 若物业服务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已经履行完毕,只是业主拖欠了物业费,那么该物业费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即拖欠的物业费只能在上述优先顺序之后,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 如果是个人破产(目前我国仅在深圳等地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清算期间,若个人仍然居住在该物业内享受物业服务,原则上仍需支付物业费。若个人已无资产可供执行,且符合当地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和条件,物业费的处理可能会按照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豁免等相关规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