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该由谁承担?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的事情,想弄清楚对于开发商那些没卖出去的空置房,物业费到底是该开发商自己掏腰包,还是有其他说法。主要就是想明白在法律层面上,这费用承担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特殊情况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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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开发商空置房物业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首先得了解物业费的概念,它是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服务的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承担主体。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同时结合各地规定,比如《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空置房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交纳。这是因为在未出售前,开发商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相当于“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有约束力。 若物业已竣工,但由于质量问题或者不具备交付条件等原因,未能成功交付给小业主,小业主要求整改,那么在整改完成并交付给小业主期间的物业费,同样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是因为问题出在开发商这边,不能让业主承担此期间的物业费。 而当业主购买了房屋之后,如果该房屋一直未被实际使用和居住,即处于闲置状态,业主仍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费用。因为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了,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总之,明确物业费承担主体关键在于看房屋状态以及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等,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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