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如何交物业费?


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大原则来讲,《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安保、绿化等服务,即使房屋空置,这些服务也在正常开展,小区整体环境和秩序得到维护,业主依然从中受益,所以不能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不过,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如果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也就是说,业主首先要查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条款约定。 有些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空置房物业费给予优惠。例如,有的地方规定业主办理空置房手续后,可按照一定比例(如70%)交纳物业费。但通常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房屋连续空置达到一定时长(比如6个月),并且要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空置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等。另外,在未完工建筑物存在的社区内,业主可向物业公司申请折扣,通常约为规定标准的15%至30%。完成过户手续但尚未入住或使用的空置房屋,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以70%的比例支付规定标准的物业费。 总之,空置房业主首先要查看所在地区是否有特殊规定,其次仔细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据这些来确定物业费的交纳方式。如果与物业就空置房物业费缴纳产生争议,业主可以先尝试与物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