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拍房之前的物业费该由谁来缴纳?

我买了套法拍房,办了过户才发现原房主欠了好几年物业费。物业现在找我要这笔钱,可房子没到手时的费用不该我出吧。我想知道从法律上讲,法拍房之前的物业费到底该谁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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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法拍房之前的物业费由谁缴纳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物业费的基本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的业主,通常指的是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实际拥有房屋产权的人。也就是说,谁是房屋的业主,谁就有义务缴纳该期间的物业费。 对于法拍房而言,在拍卖之前,房屋的产权属于原业主。原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着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其拥有房屋产权期间,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自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讲,法拍房之前的物业费理应由原业主承担。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拍卖过程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有些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会明确规定,房屋所欠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买受人通过参与拍卖,接受了这样的附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拍卖公告及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就相关费用承担问题达成了一种合同约定,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拍卖公告中有此类规定,买受人就需要按照约定缴纳之前的物业费。 要是拍卖公告中没有明确提及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买受人在完成产权过户后成为新的业主,此时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向原业主追讨这部分费用。若物业服务企业向买受人催缴,买受人可以向其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和拍卖文件,说明情况,拒绝不合理的缴费要求。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仍然纠缠不休,买受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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