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取前物业未收清的物业费?
我所在小区换了新的物业公司,新物业说要收之前老物业没收到的物业费。我有点疑惑,新物业和我又没之前的服务关系,他们有权利收这笔钱吗?我该交吗?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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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公司能否收取前物业未收清的物业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物业费是业主基于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享受物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着特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未收清的物业费是基于这个特定合同产生的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即只有签订合同的双方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通常是新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前物业的合同是相互独立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合法的债权转让等情况,新物业公司不能直接收取前物业未收清的物业费。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果前物业将未收清物业费的债权合法转让给了新物业,并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在通知到业主的情况下,这种债权转让才对业主有效,此时新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这笔费用。 此外,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公司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同意由新物业公司收取前物业未收清的物业费,那么新物业公司在这种约定下也可以收取。但无论哪种情况,新物业公司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对费用存在疑问或争议,有权要求新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依据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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