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要求弥补前几年的物业费,拒绝今年的物业费,这种做法合理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首先,关于补缴前几年物业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前几年物业确实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那么业主就有义务缴纳相应的物业费。若业主认为物业在之前服务中有瑕疵,需要有证据证明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比如卫生不达标、安保措施不到位等。若能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物业费,但不能完全拒交。
其次,关于拒绝今年物业费的问题。不能因为前几年的物业费纠纷,就直接拒绝缴纳今年的物业费。即使前几年物业存在服务问题,若今年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合格的服务,业主仍然需要缴纳今年的物业费。否则,物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所以,将前几年的物业费问题和今年的物业费缴纳直接关联并拒绝今年缴费,一般情况下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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