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罪为何不看犯罪记录?
我因涉嫌公共安全罪被调查,可在处理过程中感觉相关方面没怎么关注我的犯罪记录。我不太明白,犯罪记录不应该是重要参考吗,为啥在公共安全罪里好像没太被重视,想知道这是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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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犯罪记录是指一个人过去因为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的记录。一般来说,犯罪记录能反映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 对于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不看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犯罪记录也是其中之一。当一个人犯公共安全罪时,如果其有相关犯罪记录,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累犯就是基于犯罪记录来认定的,如果犯公共安全罪的人构成累犯,就会面临更重的刑罚。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主要还是依据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比如,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重点会看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犯罪记录只是其中一个考量因素,而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所以有时候可能感觉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犯罪记录的关注度不如想象中高,但实际上它依然在司法判断中发挥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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