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辩交易为什么在我国不适用呢?

我最近了解到国外有诉辩交易这种制度,感觉它能提高司法效率。但听说在我国不适用,我有点不明白为什么。我国的司法体系也面临着案件数量多、处理时间长的问题,诉辩交易看上去能缓解这些问题,所以我想知道它在我国不适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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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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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控辩双方通过协商,用较轻的处罚换被告人承认有罪。 在我国,诉辩交易与司法实践不相适用,这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法律文化传统角度来看,我国一直强调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司法理念。我国的法律文化追求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准确查明,以实现公平正义。诉辩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双方的妥协和协商,可能会忽视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与我国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相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视。 其次,从司法体制方面考虑,我国的司法机关职责明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不仅仅是指控犯罪,还包括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法律监督。诉辩交易可能会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影响司法公正。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进行诉辩交易,可能会导致一些证据未经充分审查就进入判决程序。 再者,从证据规则来讲,我国实行严格的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而诉辩交易中,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可能并非完全基于确凿的证据,可能存在被告人为了获得较轻处罚而承认有罪的情况,这与我国的证据规则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后,从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来看,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有着较高的期望,他们更希望看到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而诉辩交易可能会让公众觉得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文化传统、司法体制、证据规则以及社会公众接受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辩交易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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