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案件中有的当事人用‘某’代替,有的用全名?
我在看一些案件报道的时候,发现里面当事人的称呼不一样,有的直接用全名,有的却用‘某’来代替,比如张某、李某之类的。我就很疑惑,这到底是依据什么来决定的呢?是有什么法律规定吗?我想了解一下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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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中,有的当事人用‘某’代替,有的用全名,这主要是出于保护隐私和遵循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公开等多方面的考量。 从保护隐私角度来看,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为了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其个人信息泄露后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二次伤害,通常会使用‘某’来代替真实姓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而在一些公开审理且不涉及隐私等特殊情况的案件中,使用当事人全名,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全貌,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通过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道等中会使用当事人全名,以保证公众能够准确了解案件信息。 此外,使用全名也有助于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让公众更加直观地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同时,对于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公开当事人信息也能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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