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何调研连坐规定?
我想知道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连坐感觉是挺古老的制度了,现在调研是有新的考量吗?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还是要解决某些现实问题?我特别想弄明白这背后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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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一人犯罪,与其有一定关系的其他人也要受到牵连的一种制度。在古代,连坐制度较为常见,比如一人犯罪,其亲属、邻里等可能都会被一同治罪。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规定有很大不同。 目前,我国法律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即谁实施犯罪行为,谁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会随意牵连无辜的人。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中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防止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最高法调研连坐规定,可能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和社会问题可能需要从不同角度去审视和应对。调研连坐规定也许是为了探索是否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优化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调研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连坐规定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利弊,从而为进一步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依据。但无论如何,我国法治建设始终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遵循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会轻易违背罪责自负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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